决定论(又称拉普拉斯信条,因果决定论):
是一种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客观规律和因果联系的理论和学说。心理学中的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先前某种原因和几种原因导致的结果,人的行为是可以根据先前的条件、经历来预测的。
决定论的直觉观念可以这样概括,即世界就像一部影片:正在放映的影片或者剧照是现在,影片已放映过的那些部分构成过去,尚未放映的那些部分构成未来。在影片中,未来和过去并存;在和过去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未来是确定的。尽管观众可能不知道未来,每一个未来事件原则上却毫无例外地是确然一定的,恰如过去一样,因为未来“存在”的意义与过去“存在”的意义相同。实际上,制片人――造物主-如果存在的话-会知道未来。
事物的运动是因果规律性的体现,因果必然性支配着宇宙中的一切,世界上不存在纯粹偶然性的东西,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有严格的因果关系可循,都被一定的因果定律所制约和统治着。在决定论看来,事物都有一个促使它发生的原因,若没有原因什么事情也不会发生,而相同的原因总会产生相同的结果,因此,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是不可避免的,它们不过是庞大的因果序列中的某个或某些元素,它们只能以唯一一种特定方式表现出来。总之,决定论企图表达,未来可以按照先前的逻辑模式准确无误地预演出来。”
非决定论:
否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客观规律和必然的因果联系,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不可预测的、事物内在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心理学中的非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是由个体的目的所决定的,个体有选择的自由,个体的选择、意向、决定不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它认为个体有作出各种选择的自由,人们可以预测他自己行为的结果,能够自己决定如何去运作,例如根据他们自己利已的目的去牺牲公众的利益。它强调所有有意识的行为都是由负有责任的个人所决定的。大多数社会的法律和大多数教会的教条,特别是犹太-基督教教条都是基于个人负责的观点:作出惩罚的结论—不论是当代或未来—都是依据个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来判断的。
自然决定论 :
自然决定论认为:严格讲起来,人没有自由意志,人的意志本身也是遵循自然法则的,也同样被偶然性和必然性法则支配着,即人的意识活动和思维活动的产生,不是由他自己决定的,而是受客观规律性或机遇严格限制的。人的行为是由他的思想决定的,那他的思想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有人会说,当然是他自己决定着的,这样,即他的一种思想在决定着的他的另一种思想,那么决定他思想的那种思想又是谁在决定着?如此进行推理,他必定存在一种最初的原始思想,那么这种原始思想从何而来?只能说是机遇造就或是被以前的种种条件所决定,即他的这种思想的产生是有确切原因的,是先前的思想认识等基础条件导致的,那么由此一来,这种基础条件势必导致他这种思想的产生由或然性向必然性迈进;如果说这种思想与先前的诸种条件没有关系,那就是说它是在这一刻独自产生的,那它便是一种偶然,所以无论哪一种情况将否定人的“自由思想”。从时间维度上讲,一切只是个现实,人不过是这个现实模型中的一个部分或一个环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孤立的,不存在一部分决定另一部分,“一部分决定另一部分”这种说法严格地讲是没有意义的。我们现在可以说:人的命运掌握在自然法则手中。
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是不可能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必有一个最初的决定者,即第一决定者。但寻找第一决定者是不可能的,就好像寻求世界的第一原因一样,原因又有原因,这样必然陷入无穷回归。所以既然第一决定者不存在,那么就没有第二决定者,这样自然将不存在任何决定者,因而也就没有被决定者。所以,事物之间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因果律是指所有事物之间最重要、最直接(可以间接)的关系。表示任何一种现象或事物都必然有其原因,即“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之意。这一世的生命发展,可以由不同的努力(即种不同的因),而得到不同的发展(不同的果)。俗云:“事在人为”、“人定胜天”,即是这种因果关系的说辞。
辨证唯物主义因果律:即任意宇宙状态都是其之前宇宙状态积累的结果,任意运动状态均是其前运动状态积累的结果。即什么样的因,对应什么样的果,其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
因果律有其三法则,即:
一.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其具有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二.事待理成: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成必有坏,这是必然的理则。
三.有依空立: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宿命论 :
宿命论的观念十分普遍。不论古今中外,人们都不断尝试解开人生的种种奥秘,或找出某些事情的寓意。历史家黑尔默·林格伦说:“似乎人把事情看成是由某种力量促成,顺理成章地发生,还是纯粹出于偶然,然后人就把“神”、“命运”或“机遇”加诸其上。”在人类的历史上,跟命运有关的信仰、传说和神话常常俯拾皆是。
亚述学家让·博泰罗说:“现代文化的各方面,都深受美索不达米亚的文化所影响。”他也说,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或巴比伦,人们可找着“人类最早期对超自然事物的反应和看法,以及可辨别的最古老的宗教架构”。命运的观念也同样源于这个地方。
宿命论是早已有之的一种世界观,最早是源自美索不达米亚、埃及等东方文化中的一派思潮,当时的人类感受冥冥中苍天与人世的变化,而觉得其中有一些必然的定数。此一东方幽冥的思想传到希腊后,成为希腊哲学中的一支,之后再由雅利安人带到印度,加上印度原本就有的吠陀文化中对命定现象的探讨,而成为印度思潮中重要的一派哲学,即今日我们称为的宿命论。 宿命论最主要的学说,即是认为在人类诸多的神秘变化的命运现象中存有一些定数,而这些也可称为必然法则的定数,即是组合世间诸法相的基本力量。 时至今天我们也同样面对相似的困惑,故我们希望世界改变——当然通常改变的是我们自己——希望一切更加公平合理,希望这是个有希望的那种世界。
大抵可以分为四种:决定论,非决定论,非完全决定论,及所谓“自然决定论”(不承认事物间的决定性,只承认有自然法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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